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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与收入范围
- 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依次为: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净资产核定法是首选方法(类比法不是首选)
-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 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如父母与子女之间0元转让),无须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按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仍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税
问答
个人转让债券原值扣除计算
问题:个人多次购入同种类债券后部分卖出,如何确定应扣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来计算个税?
方案:采用加权平均法: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的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类债券数量之和)×卖出的该类债券的数量+允许扣除的卖出该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应纳税所得额=卖出收入-上述扣除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税。
问答
收回转让股权的个税判定
问题:股权转让后双方解除合同、退回股权,前次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否退回?是否需要重新缴税?
方案:关键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股权是否已作变更登记:①合同已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且所得已实现,转让结束后双方解除合同退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②合同未履行完毕(如因仲裁裁决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答
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个税处理
问题:个人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处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上述款项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问答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计税
问题: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金1000元,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方案: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缴费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单独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个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注意与立即型/趸领型商业养老保险区分——后者按“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领取当月收入。本题标准答案A(900元),但具体推导步骤尚未确认,需以教材原文或政策细则核对计算口径后再定论。
问答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与并入规则
问题: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如何核定?哪些款项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亲属间低价转让是否核定征收?
方案:①核定方法顺序:净资产核定法(首选)→ 类比法 → 其他合理方法;②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目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③父母子女等亲属间0元转让属“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无须核定征收;④按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问答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退税
问题:股权转让后双方解除合同、退回股权,或合同未履行完毕因仲裁裁决原价收回股权,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否退还?
方案:关键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股权是否已作变更登记:①已履行完毕并完成变更登记的,解除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前次已征个税不予退回;②合同未履行完毕(如因仲裁裁决停止执行、原价收回股权),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