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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委托加工与视同自产规则
- 委托加工按生产企业退税需满足: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 视同自产依据财税11号公告附件5:外购配件需满足同性能、同商标、出口给同一客户等条件,方可视同自产仍按生产企业退税
- 贴牌情形区分:客户提供图纸/规格/标准由工厂代生产并负责销售→仍属生产企业;单纯买成品贴标→可能被认定为外贸企业或商业流通
- 进项税处理:用于自产出口的原材料进项税正常抵扣,不做进项转出(非免税项目);国内运费9%专票进项可正常抵扣;工人工资本身不含税
- 风险点:外购半成品与自产不同类型且不在视同自产范围,可能被认定为外购货物而适用外贸企业方法;假自营真代理(全部外购仅贴标)适用征税政策